医疗损害鉴定责任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在一些医疗纠纷中,患者或家属对医疗损害鉴定责任等级划分存在疑惑。比如患者在治疗后出现不良后果,想知道医院方应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级。想具体了解责任等级的评判标准以及各等级对应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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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责任等级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划分: 一方面是根据医疗事故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划分,分为四级: - 一级医疗事故:这是最为严重的等级,指的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例如,因医疗过失导致患者大脑严重受损,最终成为植物人状态,这就属于一级医疗事故。 -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情况。比如,因手术失误导致患者肢体部分功能丧失,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情形。例如,医疗行为致使患者面部留下明显疤痕,对其外观和心理产生一定影响。 -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像因用药错误,使患者出现较为严重的药物过敏反应,但未造成残疾等严重后果。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另一方面是依据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划分,包括: - 完全责任:即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是由医疗过失行为所引发。例如,医生在手术中误将患者正常器官切除,这种损害后果完全是医生的过失行为导致的。 - 主要责任:即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是由医疗过失行为所导致,而其他因素则起次要作用。比如,患者本身患有某种疾病,但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病情恶化,医生的过失行为是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 次要责任:医疗过失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到次要作用,其他因素是主要原因。例如,患者自身病情较为复杂,在治疗过程中医生虽然存在一定的过失,但患者的病情本身是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 - 轻微责任:医疗过失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到轻微作用。例如,在治疗过程中,医生的某些操作存在轻微不当,但对患者的损害后果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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