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方国家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是怎样规定的?
我和缔约方国家有业务 往来,会获得一些所得。现在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缔约方国家对于这些所得不征税或者免税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想知道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和条件,自己是否符合。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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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税收领域,缔约方国家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的情况通常是基于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来确定的。税收协定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协调税收管辖权、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而签订的协议。
当涉及到所得的征税权时,税收协定会对不同类型的所得进行划分,并确定由哪一方国家拥有征税权。例如,对于营业利润,通常遵循“常设机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如果企业在缔约对方国家没有构成常设机构,那么该企业来源于缔约对方国家的营业利润在该国可以不征税。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像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等。
对于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税收协定往往会规定一个较低的限制税率,甚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免税。比如,中国和一些国家的税收协定规定,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对方国家的居民企业,并且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那么股息在来源国可能会享受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或者免税待遇。
此外,对于个人劳务所得,税收协定也有相应的规定。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如果个人在缔约对方国家停留时间不超过一定天数,并且没有在该国设有固定基地,其所得在该国可能不征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也会根据停留时间、支付方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在来源国征税。
总之, 缔约方国家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税收协定条款以及所得的性质、纳税人的身份等因素来综合判断。纳税人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应该仔细研究适用的税收协定,并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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