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如何才能成为有效证据?


电话录音若要成为有效证据,需要满足多个条件:首先,要具备真实性。这意味着录音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没有经过剪辑、修改,要保留在原始载体上。比如用手机录音,手机里的原始文件就不能删除。要是原始录音删除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以提供复制品,但得在调查笔录里说明取证情况。而且录音得完整,不能有遗漏。其次,需有关联性。录音内容得和案件相关,能反映案件的事实情况,要把事情缘由说清楚,还得能证明对方的身份。再者,要保证合法性。取得电话录音的方式必须合法,不能通过侵犯他人隐私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比如不能在别人住所偷偷窃听录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除外。另外,在录音时还有一些注意事项。谈话内容最好包含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基本要素,并且在沟通过程中明确确认。比如要让对方清楚表明自己是谁,代表什么。录音取证要尽早,在双方矛盾还没激化,尤其是还没起诉之前进行。录音时语气要平和,不能胁迫对方说话。录音不讲究简短,时间长些、多次录音、内容清晰更好,要清晰到能听到呼吸声。同时,不仅要把录音拷贝到电脑,还得把录音设备带到法庭。因为法院会审查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如果对方提出质疑并拿出足够反驳证据,那该录音证据就可能失去证明力。相关概念:(视听资料:即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像、活动影像和图形。证据三性:真实性,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合法性,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