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怎么做才能成为有效证据?


电话录音若要成为有效证据,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要具备真实性。这意味着录音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没有经过剪辑、伪造或篡改,内容完整且前后连贯,要保留在原始载体上。比如用手机录音,原始文件就不能随意删除。要是原始载体上的录音原件没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以提供复制品,但要在调查笔录里说明取证情况。 其次,要有关联性。即录音内容得和案件相关,能够反映案件相应事实,清晰还原事情经过,明确证明对方主体身份以及事情的缘由。 再者,需满足合法性。电话录音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不能侵犯他人隐私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录音,这种手段通常是合法的。但要是通过窃听等违法方式获取,就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例如在别人工作场所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就不行。 另外,录音时谈话内容最好包含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基本要素,并且尽早录音取证。录音过程中要保护好录音数据,不仅要拷贝到电脑里,还需将录音设备带到法庭现场。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会审查其是否有疑点,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提出质疑并拿出足够反驳证据,那么该录音证据就可能失去证明力。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指出,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除外。 相关概念: 视听资料: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像、活动影像和图形。 证据“三性”:真实性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合法性指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关联性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