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对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如何规定的?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在交强险中的规定,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而精神损害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一部分,因此也适用于交强险的相关规定。 在赔偿顺序上,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受害人或其家属可以要求先从交强险的赔偿限额里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交强险有责任限额的划分,分为有责赔偿限额和无责赔偿限额。在有责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比较关键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金通常包含在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内。目前,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如果事故造成受害人严重的精神损害,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条件,那么在这个18万元的限额内可以对精神损害赔偿金进行赔偿。 在无责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同样,精神损害赔偿金也在这个无责赔偿的范围和限额内计算。 不过,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赔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来说,受害人需要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痛苦,比如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容貌毁容等,给受害人带来了心理上的创伤等。而且,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法院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