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如何解释的?

最近身边发生了一些看似寻衅滋事的行为,不太清楚哪些情况算寻衅滋事,以及达到什么程度会被认定为犯罪。想具体了解一下相关的认定标准和处罚规定。
展开 view-more
  • #寻衅滋事
  • #刑事案件
  • #法律解释
  • #行为认定
  • #处罚规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寻衅滋事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为了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 - 若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例如,某人仅仅为了显示自己厉害,无端去殴打他人,就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也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不过,如果矛盾是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则除外。比如,两人因一点小口角,一方就借机大打出手,且另一方对矛盾激化没有主要责任,这种情况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例如,邻里之间因宅基地纠纷产生矛盾,一方殴打另一方,若经相关部门处理后,该方仍继续实施殴打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就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其次,“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 -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如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再次,关于处罚规定: - 寻衅滋事罪一经立案之后一般是不能撤案的,只有在符合撤案条件之下的,才能予以撤案。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最后,依据的法律条文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等。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