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情节较重是怎样规定的?

我因为一些事可能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听说有情节较重的情况,处罚会更重。但我不太清楚怎样算情节较重,想知道法律上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情节较重是如何界定的,这对我的情况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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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对于“情节较重”的情形,虽然法律条文未明确界定,但在实践中以及相关执法解释里有一定的判断标准。一般来说,多次实施相关扰乱行为的可认定为情节较重。比如多次扰乱单位秩序,这显示出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和对法律规定的漠视,相比单次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更大。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也属于情节较重。例如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扰乱行为,引起了大量群众围观、恐慌,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就会被认定情节较重。因为这种行为不仅直接干扰了现场的正常秩序,还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此外,积极参与聚众扰乱行为的首要分子也会被认定为情节较重。在聚众实施扰乱行为中,首要分子起到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对扰乱行为的发生和发展起着关键作用,所以其情节相对较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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