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如何判决的?


在我国,离婚判决主要遵循“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以下这些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一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就是说有配偶的人又和别人结婚,或者没结婚但长期和别人像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比如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暴力伤害,或者不管另一方及家人的生活;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个兜底条款,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还有,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财产分割方面,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婚后财产一般归双方共有,通常是平均分割,但有过错一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如果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相关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