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离婚纠纷是如何判决的?


在我国,男女离婚纠纷的判决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首先是关于是否准予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像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况,调解无效时,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这就是说,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关键标准。 其次是子女抚养问题。法院通常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首要考量因素进行裁决。比如会考虑子女的年龄、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如果子女还在哺乳期,一般会判给母亲抚养;如果子女已满八周岁,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 再者是财产分割方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正常情况下是平均分配,但也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调整。比如考虑财产的出资情形,如果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像照顾老人、抚育子女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若一方存在过错,比如重婚、家暴等,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上会得到照顾。 最后是债务分担问题。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概念: 重婚: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虐待: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