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网络上赌博情节具体是怎么定罪的?


参与网络上赌博的定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相关法律概念及规定解释如下: 首先,“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简单来说就是参与赌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赚钱,而不是单纯的娱乐消遣。“聚众赌博”通常是指召集多人进行赌博活动。 关于网络赌博定罪的具体法律依据及情形如下: -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聚众赌博: 1.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比如在网络赌博平台上,组织多人参与赌博,通过抽取部分盈利作为自己的收入,当累计抽取的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就可能构成赌博罪。 2.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即在网络赌博中,参与赌博的资金总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 3.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如果只是偶尔参与网络赌博,且不以营利为目的,更多是娱乐消遣性质,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犯罪,但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总之,参与网络赌博的定罪需要综合考虑赌博的目的、参与人数、赌资数额等多方面因素,具体情况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