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具体是怎样划分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是因其行为引起的,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一般不负事故责任。例如,一方正常行驶,另一方突然违规变道导致碰撞,违规变道方实施了引发事故的行为,可能要承担责任。 因果关系原则:需要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驾驶员酒后驾车,因判断力和反应能力下降而发生碰撞事故,酒驾行为与事故发生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路权原则:即尊重道路使用者的通行权利。比如,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绿灯亮起方向的车辆有优先通行权,若红灯亮起时车辆强行通行导致事故,可能要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安全原则:当事人应确保自身和他人的交通安全。例如,在夜间行驶时,驾驶员应开启车灯,若未开启导致其他车辆无法及时发现而发生碰撞,未开灯的驾驶员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结果责任原则: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来确定责任。例如,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可能要承担更严重的责任。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责任划分情形如下: 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例如,一方闯红灯引发的碰撞事故,闯红灯方通常承担全部责任。 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比如,两车在路口同时抢行导致碰撞,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担不同责任。 一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例如,因突发自然灾害导致车辆失控碰撞,各方都不存在过错的情况。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比如,一方故意驾车撞向他人车辆,被撞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