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会怎么处罚?
在一些解救被拐卖妇女的工作中,存在部分负有解救职责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阻碍解救的情况。我想知道对于这种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具体在法律上会有怎样的处罚,不同情节对应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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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行为。 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利用职务阻碍解救”,包括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等情形。 而对于情节较轻的情况,则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情节较轻,主要是指未造成被拐卖妇女及其亲属的伤害、死亡后果等。需要注意的是,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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