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具体是如何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了解到存在一些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的情况。我想知道对于这种行为,法律上到底是怎么明确量刑标准的,具体依据哪些法律条文来判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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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涉及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对被拐卖儿童的解救工作。 关于其量刑标准,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后,故意设置障碍、拖延时间等,严重影响解救工作的推进,就可能适用这一量刑幅度。 二是情节较轻的情况,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情节较轻”,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包括阻碍解救行为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在犯罪过程中主动认识到错误并采取一定补救措施等。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该条文明确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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