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生命权**:虽然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条款,但在价值上是充分尊重和保障生命权的。生命权属于广义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公民依法享有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人身自由**: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人身和行动完全受自己支配,有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査和侵害的自由,它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和前提。《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需要注意的是,合法的限制行为是不被《宪法》所禁止的,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拘留。 **人格尊严**:公民作为平等的人,其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其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这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人身自由、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信的内容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