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起诉胜利后不还,滞纳金具体是怎么算的?
最近遇到了一个棘手的事儿。之前起诉欠款方胜诉了,可对方就是不还钱。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滞纳金到底该怎么算呢?是不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计算方式?不同情况会不会计算方法不一样?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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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欠款起诉胜利后不还的情况下,需要明确这里所说的“滞纳金”在民事领域更多表述为“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为“滞纳金”主要属于行政法律法规的管辖范畴。 在涉及民事责任的判决中,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于履行期间届满时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因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产生的逾期利息、损失赔偿或违约金之外的金钱债务乘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乘以迟延履行期间。例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为1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为100天,那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就是100000×0.0175%×100 = 17500元。 而在税收领域,如果纳税人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相应的税款,或者扣缴义务人未能按时解除相应税款,税务机关除了有权利强制要求他们在期限内缴纳外,还将对逾期未缴纳的税款按每天收取欠款总额0.5‰的滞纳金。比如,欠税款10万元,逾期10天,那么滞纳金就是100000×0.5‰×10 = 500元。 如果是民间借贷等普通欠款场景,最高只能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计算利息。总之,不同场景下计算方式有所不同,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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