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我朋友的公司经营不下去要破产了,现在涉及到财产清偿问题。他不太清楚该先还哪些钱,后还哪些钱,担心处理不好会引发一系列麻烦。我想帮他了解一下,破产财产具体的清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有没有详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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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目的是为了公平合理地保障各方权益。 首先,要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像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和变卖债务人财产的费用,还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共益债务则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债务。这一部分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在清偿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接着按照下面的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权益,毕竟职工是企业运营的重要参与者。法律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面提到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国家税收是国家运转的重要资金来源,社会保险费用也关系到职工后续的保障,所以这部分也需要优先考虑。三是普通破产债权。这就是企业的一般债务,比如欠供应商的货款等。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那就按比例分配。而且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是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防止他们利用职位优势获取不合理的高额工资。总之,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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