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破产时,其清偿顺序究竟是什么?


合伙企业破产清偿顺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涵盖了合伙企业财产在评估、保管、变卖以及分配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必要开支。例如,为了公开宣布企业解散而登报的费用、清算人员应得的薪酬,还有委任注册会计师及律师所需支付的服务费、诉讼费用以及仲裁费用等。这是破产清偿的首要环节,因为这些费用是保障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 其次,要结清职工薪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法定补偿金。这里的职工薪资包括员工正常工作期间应得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费用是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应为员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法定补偿金是在企业与员工解除雇佣关系时,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支付给员工的补偿款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的重要责任,即使在破产清算时也不能忽视。 再次,需要缴纳所欠税款。企业在确定解散之前,可能会存在一些拖欠税务的情况,而且在清算过程中,也可能会新增一些应缴税项。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依法及时足额地履行纳税义务是每家企业都必须承担的责任。 接下来,是偿还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这其中既包括有担保债务,也包括无担保债务。对于有担保债权,债权人有权优先从担保物上获得清偿;而无担保债权,则须等到合伙企业财产完全清偿上述所有债务之后,方能得到偿付。 最后,将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分配给各合伙人。剩余财产是指在清偿完上述所有债务后,仍然剩下的企业资产。对于剩余财产的分配,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该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