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对帮信罪进行定性的?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理解帮信罪的定性,需要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是犯罪主体方面,帮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同样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简单来说,只要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以及符合条件的单位,都可能构成帮信罪的主体。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相关规定中明确了的。 其次是主观方面,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比如,明知道对方在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还为其提供帮助。不仅明确知道对方犯罪算故意,应当知道对方犯罪但没有采取措施制止,反而提供帮助,同样也属于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有多种观点,现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要概括的明知即可,并且在相关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中还列举了“推定明知”的内容。 然后是犯罪客体方面,帮信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如今网络在生活中十分重要,稳定、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需要法律来维护。而那些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破坏了这种管理秩序,就会构成对该客体的侵犯。 最后是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比如为犯罪团伙提供支付账户,让他们顺利转移非法资金。对于“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从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行为对象等方面明确了认定标准;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2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也成立本罪。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方面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帮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