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简单来说,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债权人不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债权,超过这个时间后,虽然债权人仍然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还钱,但如果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债权人可能就会丧失胜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一般就是从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比如,借条上约定2023年1月1日还款,那么从2023年1月2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到2026年1月1日止。 不过,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为发生了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比如,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催讨过债务,有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从催讨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年。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