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时效到底是多久呢?
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时效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和对应的法定刑来确定,相关规定及分析如下:
首先,要明确追诉时效的概念。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这种情况下,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对应的追诉时效为五 年。
若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此时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则为十年。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 追诉时效的延长:《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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