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限究竟是多长呢?
在一些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不清楚案件具体的审理期限。比如在某些伤害案件里,被害人既希望犯罪分子受到刑事处罚,又想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但不知道整个案件会拖多久。想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限的具体规定以及在不同情况下的期限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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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限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具体如下: 一般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限是2 - 3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案件情况复杂,可申请延长期限。同时,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所明确的。 另外,在审判实践中,若遇到附带民事诉讼审限不够的情况,比如民事赔偿问题因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同案被告人不归案或其它原因,为避免刑事判决的过分延迟而不得不另行审理。这时,若刑事部分是按简易程序审的则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限为三个月,按普通程序审的则为六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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