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公款多少钱开始量刑?
我想了解下贪污公款在法律上的量刑标准,到底贪污多少钱就会被量刑呢?我比较关心这个金额界限,因为这涉及到对贪污行为法律层面的判定,我想知道这个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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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公款的量刑与贪污的金额密切相关。通俗来讲,贪污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如果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形,比如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同时具有前面提到的特定情形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形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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