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税务局的权利究竟有多大?

我自己开了个小公司,最近和税务局有点打交道,感觉他们权力挺大的。我想了解下税务局具体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的边界在哪里,会不会一不小心就侵犯到我们纳税人的权益,他们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要遵循什么规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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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作为国家重要的职能部门,在税收征管等方面拥有广泛且重要的权力,这些权力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以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下面我们详细来了解一下税务局的各项主要权力。 首先是税收征收权。这是税务局最核心的权力之一。简单来说,就是税务局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向纳税人征收各种税款的权力。例如,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要缴纳增值税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这一规定明确了税务局在征收税款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保障了税收征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是税务管理权。税务局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管理,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通过税务登记,税务局可以掌握纳税人的基本信息,便于进行税收征管。同时,税务局还负责账簿、凭证管理。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和凭证,如实记录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税务局有权对纳税人的账簿、凭证进行检查,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此外,纳税申报管理也是税务管理权的重要内容。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税务局有权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征管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等条款分别对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再者是税务检查权。税务局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范围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账簿、凭证、报表等。在检查过程中,税务局可以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可以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还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征管法》第五十四条对税务检查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 另外,税务局还拥有税务行政处罚权。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时,税务局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例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等条款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情形做出了规定。 最后,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方面,税务局也有相应的权力。如果税务局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如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仍未缴纳税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做出了规定。 总之,税务局的权力是广泛而重要的,但这些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以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在面对税务局的权力时,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同时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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