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如何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首先,公安机关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侦查。当案件侦查终结时,必须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所谓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满足三个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符合移送审查起诉的基本要求。
其次,公安机关要制作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时制作的法律文书。它会详细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证据情况以及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的处理意见等内容。
然后,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里的案卷材料包含了整个侦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如询问笔录、讯问笔录、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则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材料。
在时间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 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还可以进一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应在侦查羁押期限内完成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此外,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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