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是否必须撤案?

我最近遇到一个案子,检察院对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公安机关好像没有撤案的意思。我不太明白这是怎么回事,想知道检察院不起诉后,公安机关是不是一定要撤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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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并不是必须撤案,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的一种终止诉讼程序的决定。比如,当检察机关深入审查被告人涉嫌犯罪行为后,确认被告人行为未达到司法认定程度,或是存在法定的不应受刑事追责的情况,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常见的情况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若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人员,需要将其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再者,公安机关若认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有权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这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有明确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最后,被害人若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相关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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