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财产怎么判?


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一方在婚前就拥有的财产,或者是通过遗嘱、赠与合同等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男女平等原则,即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享有平等的权利。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如果夫妻双方育有子女,在财产分割时会适当照顾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和女方的权益。三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生活需求进行合理分割,以保证财产能够得到充分利用。四是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财产分割不能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的分割方式,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法院一般会尊重双方的意愿。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根据上述原则,结合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割。例如,对于房屋等不动产,可能会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居住需求等因素进行判决;对于车辆、存款等财产,可能会进行实物分割或者作价补偿。 此外,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