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肇事者不是车主时,责任该如何划分?


在车祸肇事者不是车主的情况下,责任的划分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具体如下: **一、租赁、借用情形** 如果是因为租赁、借用等原因导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在租借期间,实际控制车辆行驶的是使用人,行驶行为带来的利益也归属于使用人。例如,甲将自己的车借给有驾照的乙,乙在开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那么一般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车主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或不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仍然将车出借,或者知道出租或者出借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雇佣关系情形** 如果车主是雇佣司机开车办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由车主负全部赔偿责任,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则车主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虽然是雇佣关系,但司机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办理个人事务中发生的事故,车主也同样不负责赔偿。例如,丙雇佣丁开车送货,在送货途中丁发生交通事故,此时由丙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丁是在送完货后私自开车去办自己的事途中发生事故,那么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车辆转让未登记情形**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戊将车卖给己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来己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此时应由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四、挂靠经营情形**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庚将自己的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从事运输经营,发生交通事故后,庚和运输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五、未经允许驾驶情形**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辛未经车主同意偷偷开走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由辛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对车辆保管不善等存在过错,也需承担相应责任。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六、盗抢情形**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车辆被小偷偷走后发生车祸,由小偷以及实际使用车辆的人共同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