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如何定损?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后,定损是确定事故损失金额的重要环节。 首先,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当事人应当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定损,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然后是定损方式。轻微的交通事故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为了方便,可选择非现场处理,例如开车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定损;一般的事故,保险公司接到理赔报案之后会安排相关人员联系车辆定损,定损有现场定损和非现场定损两种方式。 再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价格主管部门会派出两名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照相关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另外,如果当事人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会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相关法律依据:目前虽没有具体某条法律直接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的定损流程,但在《保险法》以及相关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中,强调了保险理赔中被保险人通知义务等相关内容,间接规范了定损环节。 在实际定损过程中,如果遇到定损金额有异议的情况,其实是可以与定损员多做沟通的,并由定损员与维修厂协商处理;对于部件维修方式,建议投保人在维修之前或者维修进行过程中及时与定损员协商确定;并且要注意,如果按照4S店定损,就选择4S店维修,不然可能导致费用差异问题。 相关概念: 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就是对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的损失价格进行评估计算的行为 。 重新鉴定:当事人对原鉴定结论不满意时,申请再次进行的鉴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