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他人导致受伤该如何赔偿?


当故意伤害他人导致其受伤时,加害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通俗来讲,就是要对受伤者因为这次伤害而遭受的各种损失进行赔偿。 赔偿范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疗费是指受伤者为了治疗伤痛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手术费等。这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受伤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在治疗和康复期间,需要他人护理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 营养费则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如果伤害导致受害人残疾,除了上述费用外,还需要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