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被征用如何赔偿?


自留地被征用时,其赔偿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首先,赔偿项目一般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补偿。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时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通常情况下,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补助费,目的是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主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给予其重新安置所需的费用。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针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补偿。对于建筑物等附着物,会根据其结构、面积等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补偿。如果农作物正处在生长期,就按照最高一个季度的产量来赔偿;青苗补偿的标准一般是按照该季产量的三分之一补偿。 另外,农村自留地补偿标准要分情况来看。二轮承包时并入承包地的农村自留地,土地补偿费不低于80%的部分属于被征地农民,剩余部分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如何分配;安置补偿费直接给被征用自留地的农民;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都归被征地农民所有。而未并入承包地的农村自留地,土地补偿费用归村集体所有,不属于被征地的农民,不过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属与上述情况一样。总之,国家在征收土地时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