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会构成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简单来说,就是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这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首先,从客体方面来看,它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意味着暴力取证行为既伤害了证人的身体、健康等权利,同时也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公正的工作秩序。 其次,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这里的暴力,包括对证人使用有形力的一切方法,像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暴力程度没有严格限定;而证人在这里宜作广义理解,包括被害人。比如警察为了获取某案件的证人证言,对证人进行殴打,强迫其说出相关内容,这就符合暴力取证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再者,主体要件上,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也就是司法工作人员,像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是任何人都能构成这个罪,只有这些特定的司法工作从业者才可能涉及。 最后,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要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就是说司法工作人员心里清楚自己在使用暴力强迫证人提供证言,而且就是为了达到获取证言这个目的才这么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是因为暴力取证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那就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并且会从重处罚。 另外,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存在一些特定情形的,也应该立案。比如以殴打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造成错案的等情况。这些都能帮助判断是否构成暴力取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