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暴力取证罪?
我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对暴力取证罪这一块不太明白。想知道在实际情况里,怎么去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了暴力取证罪呢?是从哪些方面来认定的?希望能有人详细给我讲讲,让我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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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的认定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是客体要件,它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简单来说,就是这种行为既伤害了公民的身体和权益,又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比如司法人员为获取证人证言对证人进行暴力对待,就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同时也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形象和正常的司法流程。相关法律虽未明确在这方面单独阐述,但从整体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角度可以明确这一点。 客观要件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这里的暴力包括殴打、伤害甚至肉刑等危害证人人身安全的手段。例如,通过殴打证人强迫其说出所谓的“证言” 。法律规定凡是对查明案情有意义的事实都可以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而通过暴力获取的证言本身违背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主体要件,暴力取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依据《刑法》第94条,司法工作人员是指负有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比如警察、检察官、法官等。像普通的行政执法人员,若履行的不是刑事司法行为,就不属于这里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该罪主体。 主观要件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就是说实施暴力行为的司法人员心里清楚自己在做什么,而且目的就是要拿到证人的证言。无论其背后的动机是什么,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因为暴力行为导致证人伤残、死亡的,就要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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