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如何处理,法律标准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如果一个人正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结果又犯了新的罪,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会怎么处理呢?是会加重处罚,还是有其他的规定?我就是单纯对这个法律问题比较好奇,想弄清楚具体的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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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处理方式和法律标准如下:首先要明确,这种情况是要数罪并罚的。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如果是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且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样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数罪并罚。 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 另外,如果构成累犯的,一般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总之,法律对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的情况有着明确细致的规定,旨在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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