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该怎么处理?
我对法律这方面不太懂,想了解一下如果一个人正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结果又犯了新的罪,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会怎么去处理呢?是会加重处罚还是有其他的处理方式,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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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刑罚方法,简单来说,就是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所剥夺的权利包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当罪犯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时,处理方式如下: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以及《刑法》相关规定,应当在对被告人所犯新罪作出判决时,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同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的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 。这是依据《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总之,法律对于这种情况有着明确且严谨的规定,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对犯罪行为的有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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