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标权与著作权竞合该如何处理?

我在创业过程中,打算给产品设计一个独特标识。但我担心这个标识如果和别人已有的著作权作品相似,或者别人想用与我已注册商标相似的内容做作品,这种商标权与著作权竞合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呢,想了解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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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标权与著作权出现竞合的情况时,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是冲突的认定: 一方面要核查申请人与商标注册者,看商标与著作是否存在相似性即冒用的现象。比如,有人申请的商标文字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中的独特语句高度相似,那就可能存在问题。 另一方面要核查著作人的著作时间与商标注册者的注册时间。具体有这三种情况:如果在先权利人的著作权取得时间早于商标申请日,一般情况下,在先权利人可以阻止商标的注册。比如甲在2020年创作完成了一幅美术作品并享有著作权,乙在2023年申请将这幅美术作品作为商标注册,甲就有权阻止。当著作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品的完成时间早于商标注册申请日时,将不能阻止商标的注册。例如,丙称自己的作品创作时间早于某商标注册时间,但无法提供有力证据,那就不能阻止该商标注册。如果在先权利人的著作权取得时间早于商标申请日,但是商标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商标是独立创作完成的,则该商标将被核准注册,也就是各自享有相应的权利。比如丁创作了一个图形商标,虽然戊之前有类似图形的著作权作品,但丁能证明是自己独立创作的,那么丁的商标可以被核准注册。 解决冲突的原则如下:取得在后的著作权不能阻止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就是说,如果商标先注册,之后他人以该商标为基础创作了作品并取得著作权,不能反过来限制商标的使用。取得在先的著作权基本上能够阻止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但不是绝对的,存在上述商标申请人能证明独立创作等特殊情况。构成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不一定受著作权法保护,只有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等要求才受保护。 一般处理流程是,首先由冲突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这种方式比较灵活,成本也低。若协商不成的,则按照成立在先的权利优于成立在后的权利处理。因为著作权一般自作品完成时自动产生,商标权自商标局核准登记之日产生,所以可以根据权利产生时间判断。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从法律层面要求商标注册不能侵犯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在先合法权利。 相关概念: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简单说就是对自己商标使用、处分等的权利,要经过商标局核准登记才能取得。 著作权:也叫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一般作品完成就自动产生。 竞合:就是指商标权和著作权这两种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出现重叠、冲突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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