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如何辩护?


在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对此有明确规定。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审查涉案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法律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若相关信息不在此范畴内,就不能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例如,未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从辩护角度可以争取不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已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如果普通人无法据此识别具体身份,且买卖信息用于无针对性推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可争取无罪辩护。 其次,分析犯罪情节。根据司法解释,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可能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所以,从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方面辩护很关键。 再者,探讨主观故意方面。比如在公司犯罪中,如果是老板购买信息,员工只是使用拨打了电话,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构成犯罪就有辩护空间。还有员工或部门领导私自购买,而法定代表人和高层不知情,也不能对高层定罪。 此外,辩护词的撰写也很重要。要包含序言、理由、结论三部分。序言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任务等;理由部分针对起诉的控告,从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条件来辩护;结论部分提出结论性意见。同时,态度要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内容要突出主要观点,不能面面俱到。 相关概念: 公民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情节严重: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有具体的认定标准,不同类型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要求不同,比如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等五十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 主观故意:犯罪人主观上有意识地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公司犯罪场景中有不同的认定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