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无资本依托”干股行为如何定性?


收受“无资本依托”干股行为的定性是一个在法律实践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下面从几个方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无资本依托”干股的概念。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无资本依托”的干股,就是指这种股份并没有实际的资本作为支撑,是一种虚拟的股份。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股东一般是通过实际出资来获得相应的股权,从而享有公司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无资本依托”干股往往脱离了这种正常的出资模式。 从法律定性角度来看,收受“无资本依托”干股的行为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情形。如果是在商业合作中,一方基于某种合理的商业目的,如为了激励员工、引入资源等,给予另一方“无资本依托”干股,且这种行为是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那么可能不涉及违法问题。但如果这种行为涉及到不正当利益输送、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性质就会发生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无资本依托”干股,并利用职务之便为送股人谋取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受贿罪。这里的“财物”包括干股所对应的财产性利益。例如,干股带来的分红等经济利益,都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的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收受“无资本依托”干股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一是要判断送股和收股的目的。如果是为了进行权钱交易,以干股作为贿赂的手段,那么就会倾向于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二是要看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只有当收股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送股人在商业活动、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了帮助,才更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三是要确定干股的价值。对于“无资本依托”干股的价值认定,通常会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干股可能带来的收益等因素进行评估。 此外,如果收受“无资本依托”干股的行为发生在公司内部,还可能涉及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公司的股东之间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给予他人干股,可能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其他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收受“无资本依托”干股行为的定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行为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