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申请人的关系是父母还是子女该如何界定?
我在办理一些事务时,需要明确和申请人的关系是父母还是子女。但有点拿不准判断的标准,不知道是以什么法律依据来界定这种关系。我想弄清楚,到底怎样才算是和申请人构成父母关系或者子女关系,有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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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界定与申请人的关系是父母还是子女,通常有多种情形和判断依据。 首先,自然血亲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基于出生事实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即父母通过生育行为孕育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意味着,无论是婚内生育还是非婚生育,只要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在法律上都被认定为父母子女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凭证,上面会明确记载婴儿的父母信息。 其次,拟制血亲关系也会形成父母子女关系。其中收养是典型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收养章节相关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通过合法的收养程序,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就建立起了和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类似的法律关系。 此外,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也构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如提供生活费用、教育资源等,就形成了这种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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