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是如何判定责任的?
车祸责任的判定是一件比较复杂但有章可循的事情。首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这其中涉及两个重要方面。一方面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这其实就像民法里讲的因果关系原则。简单说,就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发生、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要是没有因果关系,就算行为人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也不用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比如说,某人虽然无证驾驶,但一直严格遵守通行规则,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后车追尾导致事故,那这个人就不用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这个“作用”还能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的情况下,它是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
另一方面就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客观和主观两种形式。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不管他主观上是怎么想的,只要行为违法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指当事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这些主观意识状态。在确定了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后,当事人责任比例主要就由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要是双方或者多方都有过错,比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行人又闯红灯,就得比较双方的过错,这在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里叫过失相抵,我国民法典和《交通安全法》都认可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不过,比较过错时,怎么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过错系数”,是个技术难题。
具体来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另外,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上述毁灭证据等情形的,不予减轻。
相关概念:
因果关系原则:判断行为和事故发生、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过失相抵: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确定责任和分担损失的制度 。
过错系数:衡量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大小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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