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是如何认定的?
最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涉及到债务认定问题。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到底什么样的债务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想具体了解下认定共同债务都有哪些标准和条件,在生活里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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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说,如果夫妻两人一起在借条、借款合同等债务凭证上签字,或者一方签字后另一方明确表示认可这笔债务,那这笔债务就是共同债务。打个比方,夫妻二人一起向朋友借钱,并共同在借条上签字,这就是典型的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涵盖了家庭的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种日常开销。比如,妻子以自己的名义去超市赊账购买生活用品,用于家庭日常消费,这笔债务就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属于共同债务。 再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丈夫以个人名义借了一大笔钱投资生意,妻子并不知情,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这笔投资的收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用来还房贷、供孩子上学等,那这笔债务也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另外,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同样属于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店铺,为了店铺进货而借的钱,就是共同债务;或者丈夫独自经营公司,但公司盈利用于家庭购房、购车等,期间产生的经营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 总之,共同债务的认定要从债务形成时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债务的实际用途等多方面综合判断,以此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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