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法律领域,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指的是那些并非专门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相互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要认定这类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从历史发展来看,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司法实践对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多认定为无效。这主要依据的是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其中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为这种借贷行为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使得资金脱离了国家的有效监管。 不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司法理念的转变,如今情况有了变化。根据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现在如果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但要是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情况,像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等,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所以,认定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关键在于审查借贷的目的是否为生产、经营需要,以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企业在签订借贷合同时,一定要谨慎遵循法律规定,避免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而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