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确定抵押物的抵押效力?

我有个抵押物,不知道它的抵押是否有效。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确定抵押物抵押效力的标准和方法是什么,是看抵押物的性质,还是看抵押的程序,或者其他方面呢?希望能了解具体该怎么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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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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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抵押物的抵押效力,对于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至关重要。以下将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如何确定抵押物的抵押效力。 首先,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同时,该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了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所以,如果抵押物属于法律禁止抵押的范围,那么该抵押行为无效。 其次,抵押合同的订立要符合法律规定。抵押合同是设立抵押权的基础,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只有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抵押合同才可能有效。如果抵押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合同。 再者,抵押物的登记也是影响抵押效力的重要因素。对于一些特定的抵押物,如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这些抵押物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就没有设立,抵押合同虽然可能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等抵押物,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此外,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具有处分权。如果抵押人无权处分抵押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除非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否则抵押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抵押人未经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将他人的财产进行抵押,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确认抵押行为无效。 最后,抵押物的抵押效力还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抵押物的状况、抵押的目的等。如果抵押物在抵押前已经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者权利瑕疵,可能会影响抵押的效力。同时,如果抵押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者损害他人利益,该抵押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总之,确定抵押物的抵押效力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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