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中公共场所如何认定?
我听说在强奸罪里,犯罪地点是不是公共场所对定罪量刑有影响。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强奸罪中公共场所是怎么认定的呢?比如商场的偏僻角落、未营业的店铺算公共场所吗?我想弄清楚这些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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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奸罪中,公共场所的认定对于定罪和量刑有着重要影响。首先解释一下公共场所,它指的是供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自由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具有开放性和公共性的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强调了‘公共场所’和‘当众’两个关键要素。对于‘公共场所’的认定,不能仅仅看场所的物理属性,还要结合其实际使用情况和功能。 一般来说,像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影剧院等这些明显供公众活动和往来的地方,属于典型的公共场所。即使在这些场所相对偏僻的角落实施犯罪行为,也不影响其公共场所的性质认定,因为这些场所本质上是对公众开放的。 而对于一些相对封闭,但在特定时间或情况下具有公共属性的场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未营业的店铺,如果在营业时间它是向公众开放的,即便犯罪行为发生在未营业期间,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公共场所。因为其具有供公众进出的可能性和公共使用的功能。 ‘当众’则要求犯罪行为必须是在不特定多数人可能知晓或看见的情况下实施。比如在商场里,即便当时现场只有少数几个人,但这些人是不特定的公众,也可能构成‘当众’的情形。总之,强奸罪中公共场所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以准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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