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款该如何进行分割?


工伤赔偿款的分割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工伤职工只是受伤未死亡,赔偿款主要是用于弥补工伤职工因职业伤害所承受的经济负担,比如医药费、工伤补贴以及一次性伤残抚恤金等。在分配时,要保证工伤职工获得必需的治疗与生活保障。这是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一条也详细规定了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这些都表明赔偿款首先要保障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等需求。 要是工伤职工不幸离世,赔偿款涉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是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于工亡职工的丧葬支出,所以这部分无须在亲属之间分配。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这部分是对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应按规定计算出各自份额发给相应亲属。 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它不是遗产,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先剔除用于丧葬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剩余部分参照法定继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之间进行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不过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相关概念: 统筹地区:是指统一筹集、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地区范围。 供养亲属:是指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