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开事故证明要怎么开?


交警开具事故证明是处理交通事故时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对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进行认定的书面材料,在后续的保险理赔、纠纷处理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首先,要明确开具事故证明的前提条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也就是说,如果事故发生时未及时报警,事后仍可报警请求处理,但需要有证据证明事故确实发生。 接着是准备相关材料。一般来说,当事人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有效证件,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和车辆信息。如果事故涉及其他车辆或人员,还需要提供对方的相关信息,如车牌号、联系方式等。此外,尽可能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这些材料有助于交警更准确地了解事故情况。 然后是办理流程。当事人应前往事故发生地辖区的交警大队或中队提出开具事故证明的申请。到达交警部门后,向工作人员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情况,并提交准备好的材料。交警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果需要,交警可能会询问当事人、证人,勘查事故现场等。经过调查核实后,交警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制作事故证明。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最后,领取事故证明。当事故证明制作完成后,当事人可以按照交警部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领取。领取时要仔细核对事故证明上的各项信息,如事故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事故经过、责任认定等是否准确无误。如果发现信息有误,应及时与交警部门沟通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