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证明是否就是交警责任认定书?
前几天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我拿到了一份事故证明。我不太清楚这个事故证明和交警责任认定书是不是一回事,想知道它们之间有没有区别,在处理事故和后续赔偿等方面作用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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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证明和交警责任认定书不是一回事。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二者的区别。 首先,概念上就不同。事故证明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经过调查,无法确定事故的主要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时出具的一种文书。而交警责任认定书则是在经过调查、检验、鉴定等程序后,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的文书。 从作用上来说,事故证明只是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在后续的处理中,它可以作为事故发生的证据,但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作用相对有限。而交警责任认定书明确了当事人的责任比例,是事故双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而该规定第六十二条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综上所述,事故证明和交警责任认定书在概念、作用和法律依据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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