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何种证据?
之前出了场交通事故,现在涉及到一些法律程序,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太明白。想知道它到底属于哪种证据呀?是像鉴定意见那样基于专业判断得出的,还是有其他性质?这对后续处理事故和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划分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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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何种证据,存在一定争议,但主流观点倾向于认为它属于书证。 首先,咱们来说说什么是书证。书证就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通过文字详细记录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等内容,是以其记载的这些内容来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所以符合书证的特征。 从制作主体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中,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交通警察作出。虽然这些警察有一定专业性,但他们不符合鉴定人的法定资质要求。鉴定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并依法登记、在一定的鉴定组机构中从事鉴定业务的人员,像在公安司法机关内专职鉴定人员、公安司法机关外专门鉴定机构工作的人员,或者临时受公安司法机关聘请就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后,仍然从事自己本职工作的人(如精神病医生)。所以从主体角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鉴定意见。 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都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多种类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也有类似规定。综合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书证,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相关案件时,会依据其记载内容来认定事实、划分责任等。 相关概念: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鉴定意见: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给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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