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手续该如何办理?


协议离婚手续的办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流程。 首先,需要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这其中涵盖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重要问题,并共同起草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要清楚写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上述问题协商一致的具体内容。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接着,夫妻双方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共同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这些材料进行查验审核,确认双方身份以及离婚意愿的真实性后,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 然后,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会进入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在这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等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再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的申请再次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就会发给离婚证,到这一步,协议离婚手续才算办理完成。要是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就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在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上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因此,在办理协议离婚前,建议夫妻双方先向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咨询了解详细的办理要求和流程。 相关概念: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相关事宜的书面协议,里面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约定。 离婚冷静期:是法律规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