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办理协议离婚登记,一般要经过下面几个程序:首先是申请阶段。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这里的证件材料通常有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还有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比如户口簿能证明双方的户籍信息,身份证确认身份,结婚证是婚姻关系的证明,离婚协议书则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 接着是受理阶段。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这一步主要是初步检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然后是冷静期阶段。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存联联联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30天的冷静期是给双方一个再思考、权衡的时间,避免冲动离婚。 再之后是审查阶段。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内容等是否符合规定 。 最后是登记(发证)阶段。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至此,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 。通过这些程序和法律规定,确保协议离婚的合法、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