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手续该如何办理?


协议离婚,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商量好后,一起去办理离婚手续。 依据《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要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来办理。 首先是申请阶段,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这里的离婚协议要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夫妻双方到任何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即可。现役军人、服刑人员等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则另有规定 。同时要准备好相关证件和材料,比如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注意户口本婚姻状态一栏应显示“已婚”字样,如未显示,需要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方能协议离婚)、《结婚证》原件、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个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等;若是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上述材料外,还需额外出具相应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接着是受理阶段,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然后进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十日期满后,就到了审查阶段,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 最后是登记发证阶段,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若不符合离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 相关概念: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就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离婚冷静期:是法律规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管辖权:这里指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离婚登记的管理权限,不同身份的当事人,对应的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同。





